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认购某公司上市前股份获得股东权益,分别于2017年1月、2017年6月签订两份《众筹合同》。合同签订当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缴纳投资款40万元,由被申请人作为项目管理人。《众筹合同》约定,本众筹产品为某公司上市前进行原始股投资,在商事股改前推出,预期时间为5-8个月,逾期收益为30-50%。若2年后目标公司可以挂牌上市,则原股东按照投资总额的年化益率10%回购股份或者按照30%持股比例对经营性收益进行分配,直到众筹资产本金及年化10%收益全部收回后退出。2017年9月,申请人取得了被申请人提交的股份权益凭证,其中载明投资金额为10万元(两份股权权益凭证)。但是,自合同签订至2019年,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分配任何收益。直到2019年底,被申请人相关人员承诺于2020年年初返还申请人投资款本金,收益部分稍后处理。但后期被申请人并未返还申请人投资款本金,更未分配任何收益,故申请人申请仲裁:一、请求被申请人立刻返还申请人投资款40万元及利息;二、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年化收益20万元;三、本案律师费、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庭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17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两份《众筹合同》,合同约定:私募股权众筹产品名称为某公司上市私募股权众筹。运作方式为回报型众筹,采取封闭式模式运行,本众筹自成立后至终止封闭运行,原则上不接受出资人的中途退出。本次众筹资产的股权融资目标企业为某公司,由本案被申请人作为项目管理人。出资人委托项目管理方将众筹资产通过认购目标企业上市前股份获得股东收益,通过新三板挂牌上市后的股权交易原则,溢价转让所持股份获得预期回报。本众筹产品的有效期限为2年,意向认购100万股,每股价格2元,首次认购基数为10万股,2016年1月签订的众筹合同的认购金额为XXXX万元,2017年6月签订的《众筹合同》的认购金额为41万元。募集期限预计为90天,达到本次募集金额可提前结束。如本期众筹产品募集失败,则由被申请人在确认本期众筹失败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出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出资人不得向领筹人或目标企业索取任何回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分别依据合同约定将40万元众筹款支付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出具了收款收据。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告知或披露相关募集事宜及进展。在本次募集已经失败,申请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返还认购款。截止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返还认购款。
基于上述意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款40万元和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XX月XX日,自2020年8月19日以4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XXXX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