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媒体时代下的检察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 本文认为一方面需发挥融媒体矩阵效应, 形成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的宣传格局, 在群众中广泛传播检察好声音;另一方面需要对涉检舆情进行监测报告、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和舆论引导, 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目前, 新媒体的大范围普及拓宽了检务公开和检察新闻宣传途径, 增强了检察新闻宣传的便捷性和时效性, 但也将检察工作放置于媒体放大镜下, 近年来检察机关因敏感案件和涉检事件而卷入舆论风波的事例不在少数, 对检察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新媒体时代下的检察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理工作, 需做到以下三点:把握检察工作和新闻传播规律、明确舆情处置工作短板、掌握科学的涉检舆情处置方法。
一、检察工作和新闻传播规律
检察工作可分为检察业务与司法行政工作, 具体包括:打击犯罪、法律监督、司法调研、政治建设、队伍建设、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检察工作中涉及检务公开的内容有:工作动态、法律文书 (判决生效后) 、重大案件办理情况 (非涉密信息) 、机构设置、流程指南、工作报告、经费去向等。检察工作规律主要体现在:独立性, 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真实性, 即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必须达到法律真实, 所办案件必须有证据支撑;程序性, 即检察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不能跨越或违反程序。这些规律要求检察机关既打造阳光检务, 又要确保无泄密事件发生。
而新闻传播则要满足传播主体与受众群体的双重需求, 新闻传播规律主要包括:真实性, 即传播真实事件, 而非谣言、推论;客观性, 即内容不偏不倚, 客观反映情况;价值性, 即传播有效信息;时效性, 即及时发布新闻消息。这些规律要求检察机关在检察新闻宣传过程中, 注重区别公文与新闻稿的不同特点, 及时、客观、真实地向社会大众传播有阅读和参考价值的检察信息。
在检察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实践中, 检察机关应把握检察工作和新闻传播规律, 变简单罗列工作动态为生动讲好检察故事, 变本位出发、单向输出信息为换位思考、双向互动交流, 变被动处理涉检舆情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切实扭转检察新闻宣传边缘化、弱化的局面, 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 广泛传播检察好声音。
二、涉检舆情处置工作的短板
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 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动态和案件办理情况有了更多的关注。检察机关也更多地在新媒体平台发布新闻, 与群众形成良性互动。但检察新闻宣传工作仍处在爬坡过坎期, 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机制尚未成熟, 易出现涉检网络舆情。
当前, 我国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存在以下短板:一是未形成舆情处置聚合力, 舆情预警、应急处理机制仅限于检察机关内部, 缺乏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 与我国媒体的良性互动较少;二是面对突发事件被动反应较多, 缺乏主动引导, 总是在媒体持续播报、舆情持续发酵的情况下, 才出面澄清问题;三是新闻发布渠道和方式单一, 多通过平面媒体、官方新媒体平台发布新闻或回应社会关切, 形成自上而下的新闻发布模式, 形式不够亲民, 未形成网评工作共振效应;四是舆论引导略显僵化, 多以发布声明、简述情况为主, 未能就相关案例进行延伸普法, 未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五是新闻宣传不到位, 存在新闻发布不及时、释法说理不充分、信息透明度不高、与群众互动过少、信息覆盖率过低等问题。
三、科学的涉检舆情处置方法
根据检察工作和新闻传播规律, 针对上述涉检舆情处置工作短板,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提升网络舆情处置的专业性, 建立、健全涉检网络舆情处置机制。
(一) 把握涉检网络舆情主要特点
涉检网络舆情具备网络舆情的突发性、蔓延性和广泛关注性等共性特征, 从事件发生到被发布至网络, 再到在各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得到各界网友关注, 时间段非常集中。同时, 涉检网络舆情还具备以下个性特征:一是对立性, 即涉检舆情突发事件爆发后, 反面评论往往集中于检察机关, 网民们站在检察机关的问责者和对立方角度, 集中发泄不满情绪;二是盲目性, 即大多数网民对事件的了解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 部分网民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思想观念略显偏激, 甚至成为谣言的轻信者和传播者;三是破坏性, 即涉检网络舆情如未能及时遏止, 甚至遭到恶意利用, 会对检察机关乃至国家形象产生较大负面影响。针对上述涉检网络舆情特征, 检察机关应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做好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民意调查等工作, 在群众中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在涉检舆情突发事件发生后, 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舆情应对处置的时效性, 在第一时间监测、分析、处理舆情突发事件, 抢抓新闻发布的最佳时间, 及时切断谣言传播链。
(二) 加强网络舆情预判分析
检察机关应树立网络舆情危机意识, 在司法办案和新闻宣传工作中, 对存在潜在舆情风险的案件, 审慎分析可能引发的舆情, 站在受众群体的角度思考问题, 挖掘风险点和热议点, 在检务公开过程中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同时, 检察机关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 实行突发事件和涉检舆情预警机制, 坚持每日监测涉检舆情, 遇有突发事件, 实时动态监测舆情, 并提前准备应急预案。
(三) 形成舆情处置合力
改变一枝独秀局面, 形成多点开花的舆情处置格局, 对内, 成立检察机关涉检舆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 凝聚检察队伍新闻宣传人才力量, 做好负面舆情自行处置工作;对外, 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 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发声, 增强新闻发布的权威性、专业性, 确保主流舆论的主导地位。
(四) 掌握舆情处置的主动权
从根本上纠正等、靠错误思想, 转变封、堵、删等错误方式, 在监测到舆情的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及时澄清谣言、公布事实, 并配合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分析舆情发源地和相关数据信息, 有效防止谣言传播、发酵。
(五) 建设能力过硬的网评队伍
检察机关除了依托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进行权威发布外, 也要重视培养综合素质过硬的网评员, 充分利用官方媒体和自媒体两大舆论场域, 形成舆论共振效应;并成立专门部门、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网络舆情监测和数据分析, 提升舆情处置工作的专业度。
(六) 增强新闻稿件可读性
检察新闻稿件既要贴近社会大众生活, 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播检察好声音;又要针对有法治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 在客观表述事实、专业分析案情、科学提供对策的基础上, 加大释法说理力度, 力求探索每个案例背后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和教育意义。
(七) 丰富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形式
一方面, 发挥融媒体矩阵效应, 利用平面媒体、新媒体、门户网站三大宣传阵营, 发布重大案件信息、检察工作动态、工作报告与经费公开等信息, 拓宽新闻宣传渠道, 增大新闻宣传覆盖面, 提升新闻宣传影响力;另一方面,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机制, 构建新闻发言专业团队, 在涉检舆情发生后, 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布真相、表明立场、解答疑问,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 进行舆情案例汇总
涉检舆情平息后, 检察机关应及时梳理舆情事件爆发、传播、发酵、淡化、平息的全过程, 分析舆情传播源、传播途径和传播特点, 编写舆情处置案例予以留存, 对重大涉检舆情处置案例进行汇总备案, 为今后涉检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科学开展提供重要参考。来源: 中国知网 作者:纪然
倍酸公关十大网络公关之一,国内颇具竞争力的网络公关公司之一,专注于政府企业危机公关的处理,以危机公关、舆情监测、整合营销为主要业务的服务机构,业务微信:beisuan123。目前, 新媒体的大范围普及拓宽了检务公开和检察新闻宣传途径, 增强了检察新闻宣传的便捷性和时效性, 但也将检察工作放置于媒体放大镜下, 近年来检察机关因敏感案件和涉检事件而卷入舆论风波的事例不在少数, 对检察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新媒体时代下的检察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理工作, 需做到以下三点:把握检察工作和新闻传播规律、明确舆情处置工作短板、掌握科学的涉检舆情处置方法。
一、检察工作和新闻传播规律
检察工作可分为检察业务与司法行政工作, 具体包括:打击犯罪、法律监督、司法调研、政治建设、队伍建设、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检察工作中涉及检务公开的内容有:工作动态、法律文书 (判决生效后) 、重大案件办理情况 (非涉密信息) 、机构设置、流程指南、工作报告、经费去向等。检察工作规律主要体现在:独立性, 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真实性, 即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必须达到法律真实, 所办案件必须有证据支撑;程序性, 即检察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不能跨越或违反程序。这些规律要求检察机关既打造阳光检务, 又要确保无泄密事件发生。
而新闻传播则要满足传播主体与受众群体的双重需求, 新闻传播规律主要包括:真实性, 即传播真实事件, 而非谣言、推论;客观性, 即内容不偏不倚, 客观反映情况;价值性, 即传播有效信息;时效性, 即及时发布新闻消息。这些规律要求检察机关在检察新闻宣传过程中, 注重区别公文与新闻稿的不同特点, 及时、客观、真实地向社会大众传播有阅读和参考价值的检察信息。
在检察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实践中, 检察机关应把握检察工作和新闻传播规律, 变简单罗列工作动态为生动讲好检察故事, 变本位出发、单向输出信息为换位思考、双向互动交流, 变被动处理涉检舆情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切实扭转检察新闻宣传边缘化、弱化的局面, 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 广泛传播检察好声音。
二、涉检舆情处置工作的短板
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 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动态和案件办理情况有了更多的关注。检察机关也更多地在新媒体平台发布新闻, 与群众形成良性互动。但检察新闻宣传工作仍处在爬坡过坎期, 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机制尚未成熟, 易出现涉检网络舆情。
当前, 我国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存在以下短板:一是未形成舆情处置聚合力, 舆情预警、应急处理机制仅限于检察机关内部, 缺乏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 与我国媒体的良性互动较少;二是面对突发事件被动反应较多, 缺乏主动引导, 总是在媒体持续播报、舆情持续发酵的情况下, 才出面澄清问题;三是新闻发布渠道和方式单一, 多通过平面媒体、官方新媒体平台发布新闻或回应社会关切, 形成自上而下的新闻发布模式, 形式不够亲民, 未形成网评工作共振效应;四是舆论引导略显僵化, 多以发布声明、简述情况为主, 未能就相关案例进行延伸普法, 未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五是新闻宣传不到位, 存在新闻发布不及时、释法说理不充分、信息透明度不高、与群众互动过少、信息覆盖率过低等问题。
三、科学的涉检舆情处置方法
根据检察工作和新闻传播规律, 针对上述涉检舆情处置工作短板,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提升网络舆情处置的专业性, 建立、健全涉检网络舆情处置机制。
(一) 把握涉检网络舆情主要特点
涉检网络舆情具备网络舆情的突发性、蔓延性和广泛关注性等共性特征, 从事件发生到被发布至网络, 再到在各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得到各界网友关注, 时间段非常集中。同时, 涉检网络舆情还具备以下个性特征:一是对立性, 即涉检舆情突发事件爆发后, 反面评论往往集中于检察机关, 网民们站在检察机关的问责者和对立方角度, 集中发泄不满情绪;二是盲目性, 即大多数网民对事件的了解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 部分网民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思想观念略显偏激, 甚至成为谣言的轻信者和传播者;三是破坏性, 即涉检网络舆情如未能及时遏止, 甚至遭到恶意利用, 会对检察机关乃至国家形象产生较大负面影响。针对上述涉检网络舆情特征, 检察机关应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做好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民意调查等工作, 在群众中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在涉检舆情突发事件发生后, 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舆情应对处置的时效性, 在第一时间监测、分析、处理舆情突发事件, 抢抓新闻发布的最佳时间, 及时切断谣言传播链。
(二) 加强网络舆情预判分析
检察机关应树立网络舆情危机意识, 在司法办案和新闻宣传工作中, 对存在潜在舆情风险的案件, 审慎分析可能引发的舆情, 站在受众群体的角度思考问题, 挖掘风险点和热议点, 在检务公开过程中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同时, 检察机关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 实行突发事件和涉检舆情预警机制, 坚持每日监测涉检舆情, 遇有突发事件, 实时动态监测舆情, 并提前准备应急预案。
(三) 形成舆情处置合力
改变一枝独秀局面, 形成多点开花的舆情处置格局, 对内, 成立检察机关涉检舆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 凝聚检察队伍新闻宣传人才力量, 做好负面舆情自行处置工作;对外, 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 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发声, 增强新闻发布的权威性、专业性, 确保主流舆论的主导地位。
(四) 掌握舆情处置的主动权
从根本上纠正等、靠错误思想, 转变封、堵、删等错误方式, 在监测到舆情的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及时澄清谣言、公布事实, 并配合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分析舆情发源地和相关数据信息, 有效防止谣言传播、发酵。
(五) 建设能力过硬的网评队伍
检察机关除了依托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进行权威发布外, 也要重视培养综合素质过硬的网评员, 充分利用官方媒体和自媒体两大舆论场域, 形成舆论共振效应;并成立专门部门、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网络舆情监测和数据分析, 提升舆情处置工作的专业度。
(六) 增强新闻稿件可读性
检察新闻稿件既要贴近社会大众生活, 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播检察好声音;又要针对有法治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 在客观表述事实、专业分析案情、科学提供对策的基础上, 加大释法说理力度, 力求探索每个案例背后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和教育意义。
(七) 丰富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形式
一方面, 发挥融媒体矩阵效应, 利用平面媒体、新媒体、门户网站三大宣传阵营, 发布重大案件信息、检察工作动态、工作报告与经费公开等信息, 拓宽新闻宣传渠道, 增大新闻宣传覆盖面, 提升新闻宣传影响力;另一方面,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机制, 构建新闻发言专业团队, 在涉检舆情发生后, 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布真相、表明立场、解答疑问,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 进行舆情案例汇总
涉检舆情平息后, 检察机关应及时梳理舆情事件爆发、传播、发酵、淡化、平息的全过程, 分析舆情传播源、传播途径和传播特点, 编写舆情处置案例予以留存, 对重大涉检舆情处置案例进行汇总备案, 为今后涉检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科学开展提供重要参考。来源: 中国知网 作者: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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