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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宣称“药妆”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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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 车柯蒙)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1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解答了化妆品监督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此次解答中,明确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药妆药妆品医学护肤品概念的监管态度,对于寡肽-1和表皮生长因子(EGF)的区别以及其在化妆品中的运用也做出了详细解答。

化妆品宣称药妆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解答中明确指出,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EGF不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或宣传

针对寡肽-1和表皮生长因子(EGF)有何区别的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指出,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长因子,EGF)非同一种物质。寡肽-1为甘氨酸、组氨酸和赖氨酸等3种氨基酸组成的合成肽。而人寡肽-1又名表皮生长因子(Epidermal Growth Factor, EGF),是由53个氨基酸组成的 53肽,分子量为6200道尔顿单位。

寡肽-1收录于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一般作为皮肤调理剂使用。而人寡肽-1未被收录于该目录,一般在医学领域使用较多,临床适应症为外用治疗烧伤、创伤及外科伤口愈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长。由于分子量较大,EGF在正常皮肤屏障条件下较难被吸收,一旦皮肤屏障功能不全,可能会引发其它潜在安全性问题。基于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的考虑,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因此,不同于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来源:人民网-时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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