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务院制定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务院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各级民政府县级各级民政府关部门根据关律、规、规章、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应急预案及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适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程序由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其关律、规规定针突发事件性质、特点能造社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及事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统筹安排应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府应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设区市级民政府应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重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各级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登记危险源、危险区域应按照家规定及向社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乡级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应及调解处理能引发社安全事件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处理本单位存能引发社安全事件问题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本单位能发突发事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应按照规定及向所民政府或者民政府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产经营场所、危险物品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展隐患排查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其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交通工具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必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口畅通
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状态确保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民政府及其关部门负处置突发事件职责工作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民政府应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民政府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建立由志愿者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民政府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应急、协同应急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务院关部门、县级各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关单位应专业应急救援员购买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器材减少应急救援员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民解放军、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计划组织展应急救援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乡级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必要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所民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展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必要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偿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校应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内容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安全意识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校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条 务院县级各级民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市级民政府突发事件易发、发区县级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必需品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
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与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必需品应急处置装备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线与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通信系统相配套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工作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家鼓励公民、其组织民政府应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捐赠
第三十五条 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家财政支持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教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才鼓励、扶持教科研机构关企业研究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务院建立全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各级民政府应建立或者确定本区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析、传输关突发事件信息并与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专业机构应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民政府应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公民、或者其组织应立即向所民政府、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级民政府应按照家关规定向级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民政府关主管部门应向本级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应及向所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关单位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做及、客观、真实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各级民政府应及汇总析突发事件隐患预警信息必要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员、专家者进行商发突发事件能性及其能造影响进行评估;认能发重或者特别重突发事件应立即向级民政府报告并向级民政府关部门、驻军能受危害毗邻或者相关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条 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应根据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员能发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预警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紧急程度、发展势态能造危害程度级、二级、三级四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级高级别
预警级别划标准由务院或者务院确定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预警自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事件即发或者发能性增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关律、行政规务院规定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决定并宣布关区进入预警期同向级民政府报告必要越级报并向驻军能受危害毗邻或者相关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即发突发事件特点能造危害采取列措施:
()启应急预案;
(二)责令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负特定职责员及收集、报告关信息向社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渠道加强突发事件发、发展情况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三)组织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员、关专家者随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析评估预测发突发事件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及能发突发事件级别;
(四)定向社发布与公众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析评估结并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按照关规定向社发布能受突发事件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识公布咨询电
第四十五条 发布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县级各级民政府除采取本第四十四条规定措施外应针即发突发事件特点能造危害采取列项或者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特定职责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员备员做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状态、随投入使用;
(三)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维护社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五)及向社发布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员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公共场所;
(八)律、规、规章规定其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即发或者已经发社安全事件县级各级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级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越级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民政府应根据事态发展按照关规定适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能发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关措施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针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关部门调应急救援队伍社力量依照本章规定关律、规、规章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事件发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采取列项或者项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营救救治受害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员及采取其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损坏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危害员提供避难场所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卫防疫及其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关场所止员密集或者能导致危害扩产经营及采取其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民政府设置财政预备费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调用其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要求具特定专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必需品供应;
(八)依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秩序行维护社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衍事件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安全事件发组织处置工作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事件性质特点依照关律、行政规家其关规定采取列项或者项应急处置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抗或者暴力行参与冲突事妥善解决现场纠纷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特定区域内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及燃料、燃气、电力、水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员身份证件限制关公共场所内;
(四)加强易受冲击核机关单位警卫家机关、军事机关、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警戒线;
(五)律、行政规务院规定其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治安秩序事件发公安机关应立即依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秩序恢复
第五十条 发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民经济运行务院或者务院授权关主管部门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应急措施保障民群众基本需要限度减轻突发事件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必要向单位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交通工具其物资请求其民政府提供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产、供应必需品应急救援物资企业组织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员受突发事件危害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按照关规定统、准确、及发布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编造、传播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其组织应按照民政府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员组织群众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自灾害危害或者发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员营救受害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防止危害扩必要措施同向所县级民政府报告;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本单位员社安全事件关单位应按照规定报情况并迅速派负责赶赴现场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其单位应服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配合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员参加所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公民应服民政府、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配合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秩序第五章 事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威胁危害控制或者消除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停止执行依照本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衍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造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区尽快恢复产、、工作社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级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应及组织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关部门恢复社治安秩序尽快修复损坏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级民政府支持向级民政府提请求级民政府应根据受影响区遭受损失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组织其区提供资金、物资力支援
第六十条 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区关行业发展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矛盾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秩序期间其本单位工资待遇福利变;表现突、绩显著由县级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伤亡员依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应及查明突发事件发经原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级民政府提报告摘自《华民共突发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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