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网络公关危机失败案例 唐七发表《三生》未抄袭

倍酸公关

网络公关危机失败案例 唐七发表《三生》未抄袭声明,三生三世看起来是暴死了,6亿目测无望了,这一次也对唐七未来的版权运营之路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没错,这应该是IP剧第一次因为IP本身的原因惨死,电影本身其实虽说不到优秀级别,也不算垃圾,特效该烧还是烧了些的,恭喜唐七女生创造了中国版权运营领域的又一次里程碑,被此次事件连累的诸家投资商和诸多偶像派明星估计恨死她了,毕竟偶像派也就十来年星途,被她活生生拖死一年。

ps很多人问会不会亏,答案是肯定会亏的

第一,票房5亿多,分账完了也就拿到不到两亿,投资成本就已经超过两亿了。

第二,且这么大笔资金在三年时间的过程中即使是达到了回本,都是亏了,两亿资金三年的时间成本至少得数千万吧。

第三,未来收益已经亏完了,三生三世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是一连串小说。前期宣传期投入的时间和资金估计已经完了,尤其是在电视剧三生三世凤九那个故事好像已经筹备且舆论很好的情况下,估计也得黄了。

 

我怼唐七不是和唐七有什么过节,也不是和大风有什么交情,我就一路人。但是为什么我要怼呢?

为了日后我国影视公司买剧本时会问一句有没有抄袭过。

为了本应该努力创造作品的作家不因为抄袭致富而放弃自己思维的翅膀去吃现成。

为了给努力为读者描绘美梦的作者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创作环境。

为了付出者不至于得不到,得到者不会什么都不用付出。

为了这一次能让该事件成为推动中国影视行业拒绝抄袭作品的伟大里程碑。

 

看了余飞老师和王军律师的鉴定书和意见书,说实话,知乎为三生三世辩驳的回答几乎全是这两份材料的翻版,所以我就对这两份材料提一些质疑。

第一,余飞老师只针对一部小说阐明了他的观点,即三生三世在他看来很可能不属于抄袭桃花债一文。

余飞老师仅仅针对桃花债进行分析,也就是余飞老师并没有明言三生三世不属于抄袭之作,而是仅仅和桃花债一文很难形成近似关系罢了,不知道余飞老师这样做法是不敢进行多文综合比较还是想给自己留条后路?

第二,余飞老师的鉴定书在用语上存在问题,余飞老师混淆了抄袭和著作权侵权间的关系余飞老师用著作权法上侵权的一种方法去比较,却得出来了并不抄袭的结论。就我们知道而言,抄袭并不必然导致著作权法侵权,尤其是我国当前著作权法保护水平如此之低的情况下,抄袭和侵权之间存在大片法律故意不保护的灰色地带。简而言之就是,三生三世构成了抄袭,但是在今天的我国法院却不一定会受到惩罚。

我举个例子帮助大家理解

第一个例子:已婚甲某于已婚乙某通奸,这在我国法律上并不属于犯罪或者违法,但是并不能因为他不违法就阻止舆论去谴责甲乙二人。

第二个例子:我国著作权法并不是固定的,琼瑶于正案放在20年前就应当判决于正没事,因为那时候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很低,如果要是更早点,放在著作权法都不存在的更早期,直接照抄都不属于著作权侵权,但能因为不属于著作权侵权就否认其抄袭本质吗?事实上著作权法是动态的,是一种国家政策,其目的是激励创新顺带保护作者,并不能说作品抄袭就必然会受到法律惩罚,法律会先审视是否抄袭,然后再审视基于当前我国版权环境是否需要去管。换句话说,如果我国著作权法是故意放过了很多抄袭者,这无法抱怨,每个国家都走过这条路,当年灯塔美国的著作权法就坑的欧陆作家们不要不要的。

第三个例子:大学生们应当知道过论文查重的方法就是东拼西凑,然后按着12个字改内容,就可以通过知网查重,但这种能通过知网查重的文章能视为没有抄袭吗?还是说,只要能过知网,我们就不去管他是怎么来的,过关万岁?

第四个例子: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案,江南应用了金庸武侠小说中的各种人物形象,按知乎各位的分析,那就是没事的,著作权法不保护,但是江南还不是主动站出来承认自己用了,并且各种表示态度端正,并没有如同唐女士一般纠结,如果按唐女士的说法,法律上不侵权就不算抄袭,那么江南就应该理直气壮的回骂老爷子没事找事。

第三,余飞老师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方法存在问题,问题有二:

(1)情节并不必然全是宏观的人物之间的关系和推进,事实上三生三世属于抄袭多部小说,也就是三生三世在宏观上必然就会和桃花债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因为三生三世客观上属于水果拼盘类,必然和单个水果存在不同,但是你硬要说西瓜里混合了芒果,就说这东西吃起来没有西瓜味道了,学生以为不妥当。

(2)情节也可能保护较为微观的地方,例如我抄袭了三国演义中的某一章节情节,如果用全文综合观之,则必然看不出我有抄袭迹象,如果用该章节与我比较,则又有不同。因为微观细节处的分析,是否是因为余飞老师分析篇幅太多,所以简化掉了这部分呢?

以上是对余飞老师判断方法的疑问

我最疑惑的就是为什么余飞老师要把著作权侵权和文学作品抄袭混为一谈(现版著作权法统一用侵权术语,之前的条例中有著作权法中所称的抄袭为等表达,体现了这二者不能一概而论),按照我的理解,文学作品的抄袭外延比著作权侵权大的多,四千年前中国有文字开始,中国就出现了抄袭现象,认为该现象需要谴责的社会共识也形成了几千年之久,著作权法制定方不过半百,且保护力度一直为人诟病,其关系犹如习惯和法律,一个人做了恶事,法律不一定会来收他,但是不能用法律不收他,就剥夺其他公民谴责他的权利。

当然,按照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理论,的确是没有在侵权理论上做到与传统意义上的合理借鉴很精密的切割,以至于为了保护合理借鉴不被伤害,就自我退让了很大的空间,毕竟在国家立法司法整个宏观角度上让他三尺又何妨并不值得一提,宁可放错一千,不杀错一个也是正当和可以被理解的选择,但是如果一部作品被人借用这种立法司法中是不足而钻空子,还要求我们不能谴责这种行为,就未免太过于无耻了吧。

最大的问题在于,大风根本就没有运用著作权法去规制唐七的行为,是的,根本没有起诉,唐七跑出来说自己不违法,却回避是否抄袭的问题,把抄袭和侵权混为一谈,是否真的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

对于王军律师的,我觉得这需要这种律师代理人所写的意见书,不需要去看,毕竟王军律师是唐七代言人,唐七的辩解不足为信,她找个代理人再把同样的话说一遍就值得信任了?

 

就我认为(轻拍),文学领域的抄袭和著作权法的抄袭并非格格不入的二元个体,他们的关系就和法律和习惯的关系一样,著作权法上的抄袭认定规则是将文学领域的抄袭认定规则上升并认可为法律规则,那么我们就应该讨论,这样认可是否违反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是否会阻碍创新?会给文创产业带来何种影响?
空谈现在的规则却忽视这种认可技术的可延展性,人为将文学领域和著作权法领域对立而忽视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规则来源于文学创作领域千年来传承的抄袭判断规则,是否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创作的基本精神有些背离呢?毕竟著作权法并不像民法和刑法一样规定的那么明确,对习惯和法律切割的那么精致,著作权法字数毕竟太少。

简而言之,唐七构成文学领域的抄袭已无疑虑,但是如何在著作权法上规制唐七这种行为,还需要法律人努力,不能因为前案就固化思维,前案还有更前案呢。

 

原文如下:

首先,王军律师团队在版权界是大咖级律师没错。唐七请到王军律师说明他感到事态挺严重的,他已经有了危机感。这是大家的胜利

其次,律师出来说不侵权没有任何价值,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他怎么可能不为当事人说话?举个例子,天一轮奸案的时候,被告代理律师还站出来各种脱罪,律师为当事人脱罪既是职责,也是义务。换句话说,如果我有一天站到了王军律师的位置上,我也会做出这种分析,生意嘛,毕竟律师也要活着。再举个例子,你请的律师,反过来怼你,你觉得可能吗?

然后,我相信如果大风请了另外的一个版权律师,他得出的分析答案绝对是和王军律师的相反,即使是分析材料基于同一份材料,比如琼瑶于正案,双方请的都是律师界一流的大律师,但是双方律师得出的结论是完全相反的。

最后,我反对四川西部知识产权中心的鉴定结论拥有法律效力,因为我不认可四川西部知识产权中心的鉴定意见具有一锤定音的效果,事实上这种单方面去找的,而非双方共同认可的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都存疑。也就是这个鉴定意见看看就好

至于编剧余飞老师的判断,就更加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了,甚至不具有可信度,余飞老师首先提出了一种不具有行业认同的判断抄袭的方法,然后再用这种方法去套三生三世,未免给人一种量体裁衣的感觉,不过我觉得没必要喷余飞老师,只要翻一翻三生三世的出品公司是那些人就可以知道,在那个行业内,谁敢不从?

 

题外话,最近影版三生三世的抄袭批评和作品票房的扑街已经严重影响了唐七的声誉,也就是如果三生三世影版就这样坑了背后多方的投资者,那么很难想象唐七还没有卖出去的作品著作权能不能找到下家?毕竟言情小说,古言小说,在晋江有不少备选,并不就唐七这树。嗯,比如我最喜欢的,,,不说,怕给小说作者招灾。
简单点说,IP卖的不是作品,卖的是粉丝,骂她抄袭,她不怕,因为投资方不在乎多少人恨她,在乎多少人爱她,会为她掏钱。
但是你们天天搞得一大堆人粉转黑,就真的是在动人蛋糕了,很难想象唐七这样下去还能有多少票房号召力,他的小说还能不能卖的出去,也就是如果她再没有动静,她的直接损失将以千万计,知乎各位实在太猛,怼的唐七都请王军律师团队了,王军律师出场费可不低。

利益相关:我是四川人,地震对四川意味着太多东西了,绝对不能容忍有人拿来消费。

别拿这二位黑我们四川宝宝,虽然巴蜀之地比不上江南文雅之地,也比不了中原千年繁华,但我们也有苏家三父子,也有大江东去,这二位我还真高攀不起。

作者:你喜欢我


倍酸公关十大网络公关之一,国内颇具竞争力的网络公关公司之一,专注于政府企业危机公关的处理,以危机公关、舆情监测、整合营销为主要业务的服务机构,业务微信:beisuan123。

公关公司导航:公关公司  广州公关公司  成都公关公司  杭州公关公司  南京公关公司  重庆公关公司  长沙公关公司  武汉公关公司  苏州公关公司  郑州公关公司  天津公关公司  西安公关公司  合肥公关公司  宁波公关公司  济南公关公司  长春公关公司  无锡公关公司  福州公关公司  石家庄公关公司  哈尔滨公关公司  佛山公关公司  沈阳公关公司  南昌公关公司  昆明公关公司  大连公关公司  南宁公关公司  贵阳公关公司  倍酸公关客服  倍酸公关舆情监测 倍酸公关产品  倍酸公关新闻  关于倍酸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