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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治理中社会组织与政府合 作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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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目前关于社会组织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动。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社会组织与政府就社会治理问题进行合作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组织的立法也散见于几个管理条例中,没有形成与社会组织发展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现有的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务院公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出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取缔 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7],这些法规的目的在于完善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而且在法律效力位阶上属于效力稍低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2016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培育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一系列意见,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已经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也为今后加强社会组织立法指明了方向。如今我国的社会组织已经成为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其在公共危机治理领域展现出的强大作用经引起国家的重视。随着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领域的合作日益加强,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已经势在必行,今后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会更加完善。一方面,需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目前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只有几部管理条例,法律效力较低,亟待出台一部统一的法律。另一方面,需要细化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合作的法律条文。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有关双方合作的内容较少,而且内容较为空泛,需要进一步细化。

2、合作效率大幅提升

在公共危机治理领域,我国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始于公共危机事件中社会组织的自发性行为,没有规范性程序加以引导,使得在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责划分不明确,造成资源的浪费以及合作效率低下的情况。但随着政府开始重视社会组织在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作用并加以规范,以及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合作经验的积累总结,双方的合作效率在未来必将得到大幅提升。2015 年民政部发布了《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这两份文件虽然没有制定关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详细规范,但确立了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就近就便;自愿参与、自助为主的原则,为推动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合作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并且明确表达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提升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目标。此外,我国的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合作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而且可以设置专门的机构协调双方的合作,或者搭建合作的信息共享平台。因此,未来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合作效率将会得到大幅提升,主要会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双方的合作中资源的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在以往的合作中,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缺乏合作经验,而且缺乏有效的协调,加之公共危机信息分享不及时,在社会组织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下往往造成资源的浪费,今后这点将会得到有效改善。另一方面,在双方的合作中分工更加明确。随着双方合租经验的积累以及协调机构的设置或者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将可以根据公共危机治理的需求情况对双方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推动危机事件的有效治理。

3、社会组织作用加强  

在公共危机治理中,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一个必然趋势就是社会组织的作用逐渐加强,这既是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内在结果,又是政府减轻施政压力与有效治理公共危机的外在需求。一方面,我国的社会组织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数量庞大种类丰富,掌握着巨大的社会资源。因此,作为公民社会的重要成员,社会组织拥有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条件。而且社会组织天生具有的非营利性、志愿性、独立性等特点使得社会组织能够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随着公民社会建设的持续推进,提升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的参与度是必然结果,社会组织参
与公共危机治理的作用必将得到加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人口持续增长密度日益增加,科技发展负作用的强化,气候条件日益恶化以及恐怖主义持续扩散等,未来公共危机事件 爆发的可能性必将大大增加[8],政府一手包办式的传统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公共危机的治理需要。从公共危机治理的预防、处置、善后到相关人员的培训都要政府部门投入大量的资源,这大大增加了政府部门的施政压力。此外,随着技术复杂程度更高的公共危机事件如核电站泄漏事件的爆发,政府部门已经无法满足治理此类危机事件所必需的专业技能要求,而与之相关的专业性社会组织能够很好地弥补这一不足。从减轻政府的施政压力和有效治理公共危机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未来将会承担更多责任,在与政府的合作中其作用将会得到加强。

4、衍生合作逐渐增加

所谓衍生合作是指社会组织与政府由单纯的公共危机治理合作发展到其它方面的合作,这种合作往往与治理公共会得到大幅提升,主要会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双方的合作中资源的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在以往的合作中,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缺乏合作经验,而且缺乏有效的协调,加之公共危机信息分享不及时,在社会组织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下往往造成资源的浪费,今后这一点将会得到有效改善。另一方面,在双方的合作中分工更加明确。随着双方合租经验的积累以及协调机构的设置或者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将可以根据公共危机治理的需求情况对双方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推动危机事件的有效治理。

5、社会组织作用加强  

在公共危机治理中,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一个必然趋势就是社会组织的作用逐渐加强,这既是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内在结果,又是政府减轻施政压力与有效治理公共危机的外在需求。一方面,我国的社会组织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数量庞大种类丰富,掌握着巨大的社会资源。因此,作为公民社会的重要成员,社会组织拥有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条件。而且社会组织天生具的非营利性、志愿性、独立性等特点使得社会组织能够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随着公民社会建设的持续推进,提升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的参与度是必然结果,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作用必将得到加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人口持续增长密度日益增加,科技发展负作用的强化,气候条件日益恶化以及恐怖主义持续扩散等,未来公共危机事件 爆发的可能性必将大大加[8],政府一手包办式的传统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公共危机的治理需要。从公共危机治理的预防、处置、善后到相关人员的培训都要政府部门投入大量的资源,这大大增加了政府部门的施政压力。此外,随着技术复杂程度更高的公共危机事件如核电站泄漏事件的爆发,政府部门已经无法满足治理此类危机事件所必需的专业技能要求,而与之相关的专业性社会组织能够很好地弥补这一不足。从减轻政府的施政压力和有效治理公共危机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未来将会承担更多责任,在与政府的合作中其作用将会得到加强。

6、衍生合作逐渐增加

所谓衍生合作是指社会组织与政府由单纯的公共危机治理合作发展到其它方面的合作,这种合作往往与治理公共危机相关,或者受双方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合作的经验影响。比如双方从公共危机爆发后的处置阶段的合作发展到公共危机预防阶段的合作以及公共危机善后阶段的合作,比如双方根据公共危机治理中合作经验的总结在制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政策中开展合作等等。从实际情况来看,如今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合作已经不再局限于公共危机事件爆发后的处置合作,在应对公共危机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以及危机之后的心理辅导、灾后重建等过程中,都能看到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身影。另外,公共危机治理只是社会组织与政府在社会治理合作中的一个部分,未来随着公民社会建设的持续推进以及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双方在其它社会议题中的合作必然会逐渐增加,而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合作的经验总结将是双方未来在其它社会议题中开展合作的宝贵财富,推动着社会组织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合作的发展。节选:公共危机治理中 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历程与趋势分析 李想 理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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