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规范与保障能力不到位
一是缺乏一个专门针对少数民族乃至全体社会的危机治理法律。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基层政府在治理公共危机时,主要运用的法律法规有《宪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这确实为危机治理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为基层政府的公共危机治理工作提供指导,避免地方政府在治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出现失位、越位、缺位以及滥用公权力的行为。二是缺乏与时俱进的危机应对预案。公共危机与我国社会的发展相伴相生,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危机类型与危机诱因也在不断变化,这也要求危机治理者必须时刻注意充实自己、扩展知识库、了解社会动态,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更新应对预案,才能够改善危机治理工作的针对性。然而,我国各民族地区的基层政府在实践过程中却并未做到这一点,反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沿用既有的危机应对预案。
2、组织建设与决策能力有待提高
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方政府都没有设置专职负责应对公共危机的机构。危机应对或治理办公室并不是常设机构,而是由该级政府的二把手领导的、配置两名应急公务人员、在危机事态下才被激活的机构。[3 ]该机构的任务主要是交换上下级信息、传达命令与危机发展情况,并不具备实际意义上的治理权力。事实上,在危机事态下真正具有指挥权的,是临时建立起来的指挥部,这种机构不仅人员配置不完善,而且缺乏合理的运作机制及组织结构,常常会出现推诿责任、相互掣肘的情况,极大阻碍了危机治理目标的实现。 在危机事态下,政府的决策能力往往决定了危机治理的成败。由于公共危机的爆发往往是出人意表的,且危机问题需要在短时间内处理,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危机事态下的政府决策都属于制度外的决策,也不符合一般的公共决策流程,这类决策的重点在于决策者是否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最正确的决策,同时将政府决策的内容在最短时间内公之于众。近年来,党和国家开始有意识地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及决策能力,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政府的决策能力也得到了相应改善,但仍难以令人称道,尤其是在危机事态下的政府决策,无论是速度还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空间。诚然,在危机事态下作出公共决策,其压力远非一般公共决策可比拟,要求决策者拥有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的定力与该出手时就出手的魄力,而要锻炼出这些能力,需要一支长年战斗在一线的决策者队伍始终坚持自我提高、自我完善。
3、资源动员与整合能力不强
危机事件爆发的时候,最先做出反应的通常是当事人或是在场者,而非政府人员。对此,政府的危机管理工作应延伸到政府工作之外,对内外部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分析,实现对各项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同时,政府还应不断提高自身利用资源的能力。受各地区资源类型差异的影响,政府在开展危机管理中对资源的利用程度与利用能力也有一定的差异。民族地区政府管理的范围广、地理环境复杂、社会管理难度大,政府要实现对各地区资源的全面整合与利用,就需要大量优秀人才的参与。事实上,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管理与利用资源过程中普遍存在下面几点问题:
第一,政府与社会组织联系不紧密。在处理民族地区公共危机过程中,政府处于主体地位,社会组织甚少有机会参与到危机管理中来,与政府之间交流较少,互动性不强。对于社会组织而言,他们在危机管理中不具备任何权力,其观点与方案也得不到政府的认同,无法发挥自身的功能。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组织没有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也就没有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缺乏坚实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组织的持续性发展。
第二,鲜少有公益性质的组织驻扎到少数民族地区。越是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经济水平较好的地方,公益组织数量越多、越完善,而在那些经济水平较差、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的西部民族地区,不管是本省(自治区)的社会组织还是其他地区的社会组织,都鲜少驻扎到少数民族地区。这也使得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处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问题:首先是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使得政府与社会之间无法实现情感上的沟通;其次是难以在危机事态下通过情感来号召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后是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难以在危机事态下集结志愿者队伍、帮助政府做好危机治理。
第三,公共媒体参与程度尚浅。公共媒体在危机事态下成为一个重要的治理主体,是近年来我国各类公共危机中的常态,也是世界范围内危机治理的主流。但在我国公共媒体的参与程度仍稍显不足。尤其是在西部民族地区,公共媒体仍然没有正确参与到公共危机治理当中,在很多危机事件中都没有扮演好一个信息传播者、事件调查者的角色,使得公众在危机事态下的知情欲望得不到满足,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的恐慌情绪与谣言。事实上,如果公共媒体可以在危机事态下更积极、迅速地报道危机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让公众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就能够更好地团结社会各界、稳定社会情绪,处理好危机。
4、政策解读能力与执行力弱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及各方面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不但建立了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更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地位。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各项专门为民族地区出台的政策法规却并未能落到实处,诸如地方政府及官员对国家政策的曲解、官员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的错误政绩观,甚至是为了保护某些群体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并不鲜见,导致民族地区接连爆发公共危机。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对国家政策的阳奉阴违甚至不惜违宪也要谋求私利的官员,也是引发公共危机的重要因素。
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政府缺乏战略视野,理解政策的过程中往往容易以偏概全,不能完全理解上级政府出台政策的初衷与政策的真正内容。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多数较为封闭,无论是路桥还是信息基建都很不到位,所以很难在危机爆发后第一时间执行好上级做出的决策,使得最终的执行实效远不如预期。
5、问题搜寻与预警能力差
公共危机通常会经历从潜伏到爆发、从爆发到扩大影响再到解除负面影响直至完全解决危机的流程,政府只有高度重视这一流程中的所有环节,才能够治理好公共危机。所以,政府不但需要提高公共危机事态下的治理应对能力,更应该着重提高公共危机的预警能力以及危机事件后的善后处理能力。在实践过程中可以发现,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在治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最重视的是危机事态下的治理工作,但却忽视了对危机信息的收集预警工作。在危机事态下,有许多决策仍然是由少数几个主要领导负责,不具备任何科学性,更不具备任何民主性,有些决策甚至可以形容为拍脑袋的决策,没有经过周密的规划与细致的思考,这种决策方式显然会导致许多问题出现。地方政府领导缺乏整体战略意识,大局观薄弱;地方政府缺乏合理、理性、充分的信息源;难以准确理解危机问题的实质,决策缺乏针对性。在决策过程中,是否能够找到问题的关键并有针对性地给予关注,决定了政府能否做好危机预警工作。在搞不清楚问题的情况下,危机预警根本无从谈起。作者:胡美术
倍酸公关十大网络公关之一,国内颇具竞争力的网络公关公司之一,专注于政府企业危机公关的处理,以危机公关、舆情监测、整合营销为主要业务的服务机构,业务微信:beisuan123。一是缺乏一个专门针对少数民族乃至全体社会的危机治理法律。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基层政府在治理公共危机时,主要运用的法律法规有《宪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这确实为危机治理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为基层政府的公共危机治理工作提供指导,避免地方政府在治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出现失位、越位、缺位以及滥用公权力的行为。二是缺乏与时俱进的危机应对预案。公共危机与我国社会的发展相伴相生,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危机类型与危机诱因也在不断变化,这也要求危机治理者必须时刻注意充实自己、扩展知识库、了解社会动态,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更新应对预案,才能够改善危机治理工作的针对性。然而,我国各民族地区的基层政府在实践过程中却并未做到这一点,反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沿用既有的危机应对预案。
2、组织建设与决策能力有待提高
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方政府都没有设置专职负责应对公共危机的机构。危机应对或治理办公室并不是常设机构,而是由该级政府的二把手领导的、配置两名应急公务人员、在危机事态下才被激活的机构。[3 ]该机构的任务主要是交换上下级信息、传达命令与危机发展情况,并不具备实际意义上的治理权力。事实上,在危机事态下真正具有指挥权的,是临时建立起来的指挥部,这种机构不仅人员配置不完善,而且缺乏合理的运作机制及组织结构,常常会出现推诿责任、相互掣肘的情况,极大阻碍了危机治理目标的实现。 在危机事态下,政府的决策能力往往决定了危机治理的成败。由于公共危机的爆发往往是出人意表的,且危机问题需要在短时间内处理,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危机事态下的政府决策都属于制度外的决策,也不符合一般的公共决策流程,这类决策的重点在于决策者是否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最正确的决策,同时将政府决策的内容在最短时间内公之于众。近年来,党和国家开始有意识地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及决策能力,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政府的决策能力也得到了相应改善,但仍难以令人称道,尤其是在危机事态下的政府决策,无论是速度还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空间。诚然,在危机事态下作出公共决策,其压力远非一般公共决策可比拟,要求决策者拥有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的定力与该出手时就出手的魄力,而要锻炼出这些能力,需要一支长年战斗在一线的决策者队伍始终坚持自我提高、自我完善。
3、资源动员与整合能力不强
危机事件爆发的时候,最先做出反应的通常是当事人或是在场者,而非政府人员。对此,政府的危机管理工作应延伸到政府工作之外,对内外部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分析,实现对各项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同时,政府还应不断提高自身利用资源的能力。受各地区资源类型差异的影响,政府在开展危机管理中对资源的利用程度与利用能力也有一定的差异。民族地区政府管理的范围广、地理环境复杂、社会管理难度大,政府要实现对各地区资源的全面整合与利用,就需要大量优秀人才的参与。事实上,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管理与利用资源过程中普遍存在下面几点问题:
第一,政府与社会组织联系不紧密。在处理民族地区公共危机过程中,政府处于主体地位,社会组织甚少有机会参与到危机管理中来,与政府之间交流较少,互动性不强。对于社会组织而言,他们在危机管理中不具备任何权力,其观点与方案也得不到政府的认同,无法发挥自身的功能。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组织没有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也就没有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缺乏坚实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组织的持续性发展。
第二,鲜少有公益性质的组织驻扎到少数民族地区。越是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经济水平较好的地方,公益组织数量越多、越完善,而在那些经济水平较差、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的西部民族地区,不管是本省(自治区)的社会组织还是其他地区的社会组织,都鲜少驻扎到少数民族地区。这也使得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处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问题:首先是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使得政府与社会之间无法实现情感上的沟通;其次是难以在危机事态下通过情感来号召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后是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难以在危机事态下集结志愿者队伍、帮助政府做好危机治理。
第三,公共媒体参与程度尚浅。公共媒体在危机事态下成为一个重要的治理主体,是近年来我国各类公共危机中的常态,也是世界范围内危机治理的主流。但在我国公共媒体的参与程度仍稍显不足。尤其是在西部民族地区,公共媒体仍然没有正确参与到公共危机治理当中,在很多危机事件中都没有扮演好一个信息传播者、事件调查者的角色,使得公众在危机事态下的知情欲望得不到满足,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的恐慌情绪与谣言。事实上,如果公共媒体可以在危机事态下更积极、迅速地报道危机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让公众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就能够更好地团结社会各界、稳定社会情绪,处理好危机。
4、政策解读能力与执行力弱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及各方面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不但建立了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更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地位。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各项专门为民族地区出台的政策法规却并未能落到实处,诸如地方政府及官员对国家政策的曲解、官员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的错误政绩观,甚至是为了保护某些群体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并不鲜见,导致民族地区接连爆发公共危机。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对国家政策的阳奉阴违甚至不惜违宪也要谋求私利的官员,也是引发公共危机的重要因素。
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政府缺乏战略视野,理解政策的过程中往往容易以偏概全,不能完全理解上级政府出台政策的初衷与政策的真正内容。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多数较为封闭,无论是路桥还是信息基建都很不到位,所以很难在危机爆发后第一时间执行好上级做出的决策,使得最终的执行实效远不如预期。
5、问题搜寻与预警能力差
公共危机通常会经历从潜伏到爆发、从爆发到扩大影响再到解除负面影响直至完全解决危机的流程,政府只有高度重视这一流程中的所有环节,才能够治理好公共危机。所以,政府不但需要提高公共危机事态下的治理应对能力,更应该着重提高公共危机的预警能力以及危机事件后的善后处理能力。在实践过程中可以发现,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在治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最重视的是危机事态下的治理工作,但却忽视了对危机信息的收集预警工作。在危机事态下,有许多决策仍然是由少数几个主要领导负责,不具备任何科学性,更不具备任何民主性,有些决策甚至可以形容为拍脑袋的决策,没有经过周密的规划与细致的思考,这种决策方式显然会导致许多问题出现。地方政府领导缺乏整体战略意识,大局观薄弱;地方政府缺乏合理、理性、充分的信息源;难以准确理解危机问题的实质,决策缺乏针对性。在决策过程中,是否能够找到问题的关键并有针对性地给予关注,决定了政府能否做好危机预警工作。在搞不清楚问题的情况下,危机预警根本无从谈起。作者:胡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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