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的治理逻辑尚未跨越传统思维
政府为建立并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防止网络集体围观与舆情爆发而影响社会稳定,会基于维稳的秩序价值取向而强化对网络舆情的监管,强调信息监控和强硬手段管制,甚至因为维稳思维而阻碍网络社会公共空间的形成,这不仅会加剧政府的治理成本,还会激起舆情反弹,甚至招致国际社会的批评。传统官僚的科层体制与互联网的开放迅捷相比,显得封闭保守与僵化。官僚科层制的层层分级导致这个官僚系统对外界事物的反应敏锐程度不足,反馈机制迟缓,难以准确高效地应对快速变化的网络舆情态势,传统的媒体管制思维与方式受到严重挑战,还未形成通过网络的方式来解决网络问题的观念。
2、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相对滞后
法治中国的建设,意味着所有的社会活动都应受法律调整与规制。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相关网络立法的滞后,主要表现在:(1)立法指导思想不清晰,以政府强化网络舆情管制为导向。目前关于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属于补丁式立法。
(2)立法层级偏低,立法主体多元,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我国关于网络舆情管理的专门立法还没有出台,现有众多关于网络管理的法规多停留在规定暂行规定管理办法管理条例等相应的行政规章层面,立法层级普遍偏低,权威性不足。同时,我国规制网络舆情的立法主体涉及国家及地方多重机构,多重立法机构在各自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这些法律规章往往从部门或地方利益出发,针对特定突出问题的解决,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统一,导致内容交叉、重复、矛盾和空白,不仅加大了执法成本和彼此推诿的可能,还严重影响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3)网络舆情信息判断标准不明,对政治类信息过于敏感。由于现有关于网络舆情的立法位阶偏低,各法律法规之间并不统一,相关条款用语抽象概括,歧义众生,解释空间过大,缺乏明确可操作的舆情信息分级判断标准。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网络舆情信息预警判断的具体标准,没有全面规范的分析指标作为量化依据。因为网络舆情研判的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就无法提供网络舆情的一系列量化指标,不仅影响网络舆情预警和演化规律的实证分析,还导致实践中对政治类信息限制较多,非常不利于正能量网络舆情如政府监督和反腐检举的支持性传播。
(4)公民的各项权利未被充分重视,缺乏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网络舆情治理既要保证网络信息的安全流转秩序,促进互联网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也要保护各类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但从现有网络舆情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看,对网络用户的权利保障条文不多,尤其对于大众传媒中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批评监督权保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更缺少这两项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现行各项法律制度中也没有司法权对政府网络舆情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这样一旦在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过程中,出现政府部门执法行为与网络用户权利之间的冲突,甚至发生执法不当侵害网络用户权利时,公民也无法获得诉诸司法获得救济的途径。
3、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分散,行政强制手段和技术控制措施
运用网络舆情治理的主体涉及政府众多部门,彼此之间的权限划分无法清晰明确且多有交叉。虽然参与治理的主体多表明政府的重视程度,但也容易因为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出现监管真空;众多政府部门因为缺乏协调,与其他社会辅助治理力量如行业协会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不够顺畅,随机临时性合作,导致预期治理效果无法实现。由于以政府各部门为代表的公权力直接干预网络舆情,是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常态和主要策略,政府部门采用的方式通常为集中运动式的专项网络清理行动和日常监控,通过过滤、屏蔽、加密、防火墙、身份认证等技术控制和封锁手段,限制或扼杀大量政府认为不恰当的网络言论,这无疑会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在网络秩序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引起内在紧张。
因当下是网络自媒体时代,有关政府的舆情信息瞬息万变,政府若是单纯地依靠人工监测,必定很难达到要求,政府在治理网络舆情的时候,可以借助类似倍酸公关舆情系统类的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对网络舆情信息实现实时全面获悉的状态,从而可以为网络舆情治理争取时间和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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